公告115年度宜蘭縣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受理申請事宜。

主旨:公告115年度宜蘭縣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受理申請事宜。

依據:

一、內政部115年4月2日台內國字第1150803440號令訂定發布之「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二、內政部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(114-116年)。

三、內政部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歷次聯繫會報會議決議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申請資格、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:

(一)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:依本辦法第5條、第6條規定。

(二)建築物修繕補助:

     1、公寓:依本辦法第7條、第8條、第10條及第16條規定。

     2、透天住宅:依本辦法第9條、第11條規定。

     3、各單項補助額度不得超過該項工程經費65%,且不得逾本辦法附表一及附表二各單項補助額度上限。

(三)公寓作業費補助:依本辦法第16條規定。

二、申請受理期間:

(一)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(星期一)下午5時止(郵寄送件者以郵戳為憑;親送者以本府公文掛號號碼為憑)。

(二)受理申請截止後,開始進行實質審查及核定。

三、公告期滿,倘申請案件經費逾年度預算之情形,將依申請案件符合下列原則之多寡排定優先順序:

(一)戶籍成員內包含本辦法第13條第2項各款條件之一者。

(二)原建築物外牆磁磚剝落,並申請立面修繕者。

(三)申請加裝屋頂或立面型太陽能光電板。

(四)提供做為包租代管社會住宅(所有權人應檢附包租代管契約且在租約有效期間內提出申請)。

(五)透天住宅屬連棟式(3棟以上)共同申請,可達街廓整體改善效益者。

(六)公寓申請補助項目超過4項,透天住宅室外申請補助項目超過2項。

四、依前述規定排序後,同一序位有複數案件者,依建築物使用執照發照日期,以日期較早者優先補助;如無使用執照,則採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日期,若經比較仍相同者,則採抽籤方式辦理,抽籤方式由本府另定之。

五、經費撥款方式:核准補助案件,申請人應依本辦法第21條所訂期限完成施工、申請備查,並於滿足以下條件後,依本辦法第24條以書面向本府建設處請款:

(一)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費、公寓作業費補助:收到

獲准補助函文。

(二)修繕補助費:施工成果同意備查後3個月內。

(三)修繕補助款之分期撥付比例:

     1、第一期: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10%。

     2、第二期:剩餘未撥付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。

六、其他注意事項:

(一)申請書件請至本府建設處網站資訊公開/老宅延壽專區https://eadept.e-land.gov.tw/cp.aspx?n=19619下载。

(二)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之情形:

     1、申請公寓修繕者,全棟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持有;公寓於申請補助前,已增設昇降設備或已取得該設備使用許可者,不得再申請依本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增設昇降設備之補助項目。

     2、已申請建造執照或拆除執照,或經本府認定須拆除重建。

     3、已向本府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已申請重建計畫。

     4、同一棟建築物已依其他法令或計畫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並獲核准者,不得再申請同一補助項目。

(三)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,本府於審核申請案時,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、第39條及第40條規定,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,申請人有協力配合之負擔。已受理之案件,如因申請資料不齊全而經通知限期補正,屆期仍未補正者,不予核定。如發現涉有偽造文書、資料不實或以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助者,不予核定;已核定者,將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,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。

(四)本年度審查合格但受限於預算額度未列入正取者,列為備取名單,有效期間至115年12月18日止。

(五)倘申請案件經費逾年度預算,同一所有權人之補助以1棟為原則。

七、如有公告未盡事宜,悉依「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」等相關規定辦理。